(2016)甘06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国忠与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忠,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25号原告刘国忠。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十九公里处。法定代理人郭斌文。原告刘国忠与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斌文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8日,原告刘国忠与被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约定刘国忠将(临工933型)装载机一台、操作工人一名租赁给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开始至2014年8月1日截止,租金每月11000元。同时,原告将自己的翻斗车也租赁给被告使用,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装载机租赁费62390元(包含装载机操作工人劳务费),翻斗车租赁费77575元,合计租金139935元,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和翻斗车租赁费共计139935元及利息。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斌文缺席,未进行答辩。原告刘国忠为支持其诉请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装载机租赁合同一份,以证明与被告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为每月1.1万元的事实。2.通告一份,证明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斌文外流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证明被告拖欠装载机租费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现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2月18日,原告刘国忠与被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约定刘国忠将(临工933型)装载机一台、操作工人一名租赁给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开始至2014年8月1日截止,租金为月11000元。后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斌文外出下落不明,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原告装载机的费用亦一直未付。原告追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4日依照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处张贴公告,并另行向其法定代理人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应诉,本案遂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述自己将翻斗车也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费用为77575元,因被告缺席,对原告的该主张无法质证落实,原告遂主动请求待被告出现后再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租赁装载机形成的租赁关系事实清楚,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履行合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1000元偿付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总共170天)的租金62390元的主张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翻斗车租金的诉求,因被告未到庭,原告要求保留诉权,待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斌文出现后再另行起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刘国忠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的租金62390元(11000元÷30×170天)。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严 鹏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陈兴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