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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州市鑫瑞网吧、李泰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鑫瑞网吧,李泰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鑫瑞网吧负责人李泰衡。被申请执行人李泰衡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林执征字第3193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林州市鑫瑞网吧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征收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0264.32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执征字第3193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执征字第3193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款10264.32元交至本院。联系电话0372-616****。申请执行费5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傅海昌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