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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舒芳荣与叶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鹏,舒芳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鄂11民终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叶鹏,湖北省英山县卫计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舒芳荣,湖北英山县毕升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鹏为与被上诉人舒芳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鹏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付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