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舒芳荣与叶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鹏,舒芳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鄂11民终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叶鹏,湖北省英山县卫计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舒芳荣,湖北英山县毕升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鹏为与被上诉人舒芳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鹏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付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