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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但汉平与新疆奥科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汉平,新疆奥科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但汉平,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被执行人:新疆奥科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37号但汉平申请执行新疆奥科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29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   勇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