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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民初字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7民初字216号原告李明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邮政大楼。负责人陈群星,该支行行长。原告李明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李明华负担。审 判 长  李锡政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