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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林松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13号罪犯林松,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京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松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扣押赃款3810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2009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因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监区警官印兰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林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林松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林松户籍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5年7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决没收财产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暂扣款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林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