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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5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279号原告杨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撤诉结案的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梁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