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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湖州中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湖州中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薛小强,杨凤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61105511-5。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中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观凤大厦7033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4851-3。法定代表人:施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小强,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美,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上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州中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薛小强、杨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商初字第1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湖州中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薛小强、杨凤美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阮梦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