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彦彩与张鹏宵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彦彩,张鹏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彦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鹏宵。再审申请人杨彦彩因与被申请人张鹏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彦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理由如下:①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对定西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的“头颅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不予认定错误。对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人身损伤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定错误。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举证证明了其损害结果,但对被申请人致伤其身体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二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彦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彦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龙 鑫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