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雷与沙丽翠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沙丽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沙丽翠,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沙丽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9)昌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沙丽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于雷退还的购房款首付款108,006.00元。案件受理费4,693.00元,由原告于雷负担2,346.00元,被告沙丽翠负担2,346.5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雷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员张玉华。申请执行人于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标的11.03525。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于雷、刘纪昌与被执行人沙丽翠就(2016)吉0202执恢335号、(2016)吉0202执恢336号、(2016)吉0202执恢337号、(2016)吉0202执恢338号、(2016)吉0202执恢339号案件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沙丽翠用登记在自己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江畔御园1号楼2单元5层16号房屋一处(面积110.9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S000010756)折抵上述五个案件的执行款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元忠审 判 员 樊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