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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军伟与张智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伟,张智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040号原告张军伟,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朋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鹏,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军伟诉被告张智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七十四元,由原告张军伟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怡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