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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富财,姜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姜富财,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姜玉娟,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姜富财与被执行人姜玉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的标的物已被查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