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富财,姜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姜富财,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姜玉娟,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姜富财与被执行人姜玉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的标的物已被查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