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6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655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闫亚昌,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闫亚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订婚,201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6.8万元2015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原被告至今仍未在一起生活,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订婚,201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订婚时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李某某彩礼款6.8万元,2015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原被告至今仍未在一起生活。在原告处有被告李某某行李3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询问李有龙记录2份、(2015)建白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福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