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小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97号罪犯刘小军,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8)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小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二月五日作出(2009)潍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13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对罪犯刘小军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考核分108.1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罚金交纳单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零二十二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