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1889号原告:赵建华,农民。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住所地遵化市。经营者:段英杰,居民。原告赵建华与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华、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的经营者段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华诉称:2015年8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技师工作,每月保底工资4000元,有业务另行提成。在工作中,被告扣留原告押金3800元。2016年2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停业,期间拖欠原告一个月工资3733元,另有押金3800元,合计被告共欠原告现金753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押金及工资753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从管理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为4000元,有业务另行提成。2016年2月份,被告因经营不善停业,现被告拖欠原告一个月工资3733元及押金3800元,合计共欠原告现金753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所证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的经营者段英杰主张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是其与张雷、席立丰合伙经营的,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被告所欠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承认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并且被告尚欠原告押金及工资7533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押金及工资753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为段英杰,其主张由被告合伙人共同承担被告所欠债务,属于合伙内部事务,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建华押金及工资7533元。二、驳回原告赵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遵化市凤凰路吉祥三宝汽车美容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