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爱琴、胡飞等与隗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胡飞,胡某,胡吉亮,刘红芝,隗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925号之二原告张爱琴,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松洋妻子)。原告胡飞,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松洋长子)。原告胡某。法定代理人张爱琴,系原告胡某母亲。原告胡吉亮,男,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松洋父亲)。原告刘红芝,女,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死者胡松洋母亲)。被告隗云飞,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胡飞、胡某、胡吉亮、刘红芝诉被告隗云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对被告隗云飞驾驶的肇事车辆粤S×××××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50000元),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隗云飞驾驶的肇事车辆粤S×××××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红卫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