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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陈永文与钱景慧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文,贺荟颖,钱景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141号原告陈永文,男,27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贺荟颖,女,27岁,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钱景慧,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文诉被告贺荟颖、钱景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