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於晓盼与郑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晓盼,郑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9民初1215号原告於晓盼。被告郑立明。原告於晓盼与被告郑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晶晶独任审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晓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於晓盼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郑立明从原告处赊购柴油,赊购油款数额为人民币48900元,被告郑立明为原告於晓盼书写了欠条。此后,被告郑立明给付了8000元,尚欠409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立明偿还原告於晓盼油款40900元。被告郑立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郑立明为原告於晓盼出具欠条一份。根据该欠条记载,被告郑立明欠付原告於晓盼油款48900元。此后,被告郑立明向原告於晓盼支付了8000元,至今尚欠409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於晓盼实际向被告郑立明供应了柴油,并由被告郑立明出具了欠条就欠付油款数额48900元进行了确认。此后,原告於晓盼主张被告郑立明给付了8000元,被告郑立明未到庭对该主张发表答辩意见,故对给付柴油款数额以原告於晓盼主张的8000元为准,并从欠付油款总额48900元中予以扣除。故被告郑立明应向原告於晓盼支付尚欠油款40900元,原告於晓盼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於晓盼油款40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被告郑立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附:交纳履行款及上诉费账号:40×××28,收款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