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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喻科、辜晓丽与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科,辜晓丽,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喻科。原告:辜晓丽。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天平,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科、辜晓丽与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科、辜晓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喻科、辜晓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科、辜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科、辜晓丽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史 慧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