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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建斌与被申请人高建军、李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斌,高建军,李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财保36号申请人李建斌。被申请人高建军。被申请人李瑛。(被申请人高建军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斌与被申请人高建军、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建军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西街支行的存款700000元(账号050009998010004××××);冻结被申请人李瑛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西街支行的存款700000元(账号050009998013012××××),查封被申请人李瑛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北路×号-×楼房一栋。查封被申请人李瑛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北二街坊钻石广场3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建军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西街支行的存款700000元(账号050009998010004××××)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李瑛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西街支行的存款700000元(账号050009998013012××××)予以冻结。被申请人李瑛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北路×号-×楼房一栋予以查封。被申请人李瑛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北二街坊钻石广场3号×、×、×、×、×予以查封。将担保人谢日成所有的蒙C×××××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谢丽所有的蒙C×××××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日格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艳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