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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保才与徐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才,徐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416号原告马保才。委托代理人徐维军,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才与被告徐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保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元,由原告马保才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