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保才与徐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才,徐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416号原告马保才。委托代理人徐维军,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才与被告徐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保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元,由原告马保才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