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恢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浩与刘晟、马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浩,刘晟、马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孙浩。被执行人:刘晟、马国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孙浩与被执行人刘晟、马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