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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500号原告:汪某某,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任某,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且又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