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500号原告:汪某某,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任某,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且又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