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320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海元),工人。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