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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吕民盗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03号罪犯吕民,别名吕二,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高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撤销该院(2007)高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民所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吕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二○一五年二月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2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5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