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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沃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沃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844号原告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张心富,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沃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沃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原告深圳市裕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