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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第00735号原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龙源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634400-9。法定代表人郑元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负责人张国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陟县鑫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