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万腊梅与何凡、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腊梅,何凡,高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万腊梅,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万世鹏,系榆林市××执法局干部。被执行人何凡,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媛媛,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万腊梅与何凡、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凡、高媛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凡、高媛媛向申请执行人万腊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30元、执行费338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凡、万腊梅下落不明,保全财产暂又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