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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洪英与张启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英,张启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988号原告周洪英,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张启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周洪英诉张启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鸣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