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洪英与张启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英,张启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988号原告周洪英,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张启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周洪英诉张启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鸣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