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孙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孙燕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750号原告刘海峰,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燕明,男,1983年9月22日年出生,汉族。原告刘海峰与被告孙燕明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