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王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兵,王玲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4号之一原告:李海兵。被告:王玲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兵与被告王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李海兵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