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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王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兵,王玲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4号之一原告:李海兵。被告:王玲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兵与被告王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李海兵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