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利与唐佳莉、蒋桂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唐佳莉,蒋桂芸,唐伟平,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赵利,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唐佳莉,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桂芸,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唐伟平,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邵伟,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赵利与被执行人唐佳莉、蒋桂芸、唐伟平、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唐佳莉、蒋桂芸、唐伟平、邵伟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45,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29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佳莉、蒋桂芸、唐伟平、邵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47,292.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