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31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线东英申请执行罗兴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线东英,罗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31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线东英。被申请执行人罗兴会。关于线东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兴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线东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9516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221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3102执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员 高连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