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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兰贵与贾祥福、戚甫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贵,贾祥福,戚甫贵,戚万亭,丁光达,戚万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92-1号原告:谢兰贵,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贾祥福,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梁山县。被告:戚甫贵,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戚万亭,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丁光达,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戚万俊,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兰贵诉被告贾祥福、戚甫贵、戚万亭、丁光达、戚万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兰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土地遭受损失的面积及赔偿数额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