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韩玉霞借款合同纠纷(3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韩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韩玉霞,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郭建军与韩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