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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294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淑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与被告相识并恋爱。于2013年9月12日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脚相加。被告的上述行为自结婚至今非但未有丝毫改变,反而愈加严重。2014年下半年以来,原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更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虽然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但是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1月原告无奈之下离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至今再无联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双方谈婚、结婚的时间均属实。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9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本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可见婚姻基础是好的。在此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真诚相待,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生活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佳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韦娜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