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大炜与迟丹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炜,迟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大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迟丹丹,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马大炜与被执行人迟丹丹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丹丹于2016年4月29日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