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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大炜与迟丹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大炜,迟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大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迟丹丹,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马大炜与被执行人迟丹丹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丹丹于2016年4月29日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