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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9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