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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忠英与喻昌洪、桑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83号申请人黄忠英与被执行人喻昌洪、桑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忠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89085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13756.5元,执行费282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昌洪、桑纯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资产,本院委托其财产所在地桐庐县横村镇管辖法院桐县人民法院执行。桐庐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院委托函件后,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进行核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回复核查情况。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申请人黄忠英进行执行回告,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喻昌洪、桑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