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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水花、蒋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水花,蒋顺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873号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法定代表人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悦、李慧,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水花。被告蒋顺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水花、蒋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