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洪志与刘以明、韩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志,刘以明,韩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835号原告朱洪志。委托代理人赵国际,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以明。被告韩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志诉被告刘以明、韩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洪志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