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汉杰与广东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杰,广东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389-1号申请执行人卢汉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816。委托代理人林秀梅、吴锐斌,均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少俊。委托代理人蓝龙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粤5281执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池尾支行账号14×××17内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志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池尾支行账号14×××17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德猛代理审判员 吴纪事代理审判员 王旭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