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北京青成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廊坊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青成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成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1353。法定代表人:桑春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天甫,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剑,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武隆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马长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汉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北京青成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廊坊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5)永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北京青成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廊坊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怡审 判 员 王荣秋代理审判员 齐向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