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户县宗旗农业科技服务部与任志养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宗旗农业科技服务部,任志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033号原告户县宗旗农业科技服务部。诉讼代表人王淑玲,该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武超,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任志养,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宗旗农业科技服务部与被告任志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县宗旗农业科技服务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经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宗旗农业科技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