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陈×1等与陈×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陈3,陈x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4572号原告陈1,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原告陈2,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陈3,女,1928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章锁,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4(曾用名陈4)女,1935年11月8日出生。原告陈1、陈2诉被告陈3、陈x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陈2、被告陈3委托代理人胡章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4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1、陈2诉称,被继承人陈x5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去世。陈x5于2015年8月8日自书遗嘱一份将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门x号房产留给二原告共同继承。原告陈1、陈2与被告陈3、陈x4对房屋遗嘱继承有争议纠纷,故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陈1、陈2按遗嘱继承陈x5的遗产(房产一套: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门x号)。被告陈3辩称,我现同意按照遗嘱由原告陈1、陈2继承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门x号的房产。被告陈x4未到庭应诉,其向本院邮寄的书面答辩状载明:“本人陈x4,身份证号,系陈x5妹妹,对陈x5所立遗嘱:将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门x号40平米一间住宅房留给陈1、陈2共同继承一事本人知晓,无异议,同意按其遗嘱内容将其房产留给陈1、陈2共同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陈1、陈2是被告陈3之子,被告陈3、陈x4分别是被继承人陈x5的姐姐和妹妹。陈x5于2016年1月5日死亡。陈x5生前单位北京市xx公司2016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显示:“陈x5同志生前系我单位退休职工,该同志自参加我单位街道生产至去世一直是孤身一人,未结婚且无儿无女。该人生活够自理时,一直孤身一人。近一年来年事已高,身体多病,需要有人照顾。因陈1居住离陈x5较近且又是亲戚关系,故全由陈1负责。陈x5病重期间,住院、陪护也由陈1负责。”陈x5于2000年11月8日与中国xxx总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该公司坐落于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同日,该房屋办理了京房权证西私字x号房产证,显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x5。2015年8月8日,陈x5立遗嘱一份,内容为:“德胜里x区x楼x门x楼房一间建住面积40平米留给亲属陈1陈2共同继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遗嘱、北京市xx公司证明、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陈3人事档案、陈x4人事档案、西安xx研究所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陈x5的法定继承人陈3、陈x4对被继承人陈x5于2015年8月8日自书的遗嘱也表示认可,故本院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陈1、陈2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陈x5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门x号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陈x5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x区x号楼x门x号的房屋由原告陈1、原告陈2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元,由原告陈1、陈2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