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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宁波乔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宁波乔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企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555号负一层至一层。法定代表人陈金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乔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108号2-2室。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温州市企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中路温州国际大酒店内3FA区-3F区东。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民初字第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浙江雄风永利商贸有限公司诸暨雄风新天地分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