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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与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833号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寺桥南街2号A01。经营者陆斌。委托代理人王磊、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思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仕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高新区镇湖固力通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