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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T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SZ-LOCKLAU,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7831号原告TSZ-LOCKLAU,,加拿大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平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告长期在香港生活,与被告聚少离多,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大相径庭,婚后不久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答辩意见:双方确实存在夫妻矛盾,但感情未破裂,被告愿意修复和维系婚姻关系,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1、结婚时间:2012年9月7日。2、生育子女情况:双方未生育子女。3、共同财产情况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双方未在本案中主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4、有关双方夫妻感情的情况: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结婚后聚少离多,分居已满两年,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虽产生夫妻矛盾未能及时沟通、解决,但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出离婚无法定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与原告和好,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摒弃前嫌,珍惜夫妻感情,理性对待、和平解决生活中的分歧,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TSZ-LOCKLAU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美人民陪审员  颜敬民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