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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金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再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金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六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王��勇。被执行人: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金凤兰。本院在执行(2009)宁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09)宁执字第2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姚源涌个人竞买取得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金凤兰不服,提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评估及拍卖程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确定奥康公司资产价值的依据,拍卖中程序违法导致拍卖价过低,请求撤销拍卖,退还不应收取的佣金和多收取的评估费。经审查查明,本案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姚源涌与亲属、朋友恶意��通,指使郑虚假参与竞买,姚源涌在无他人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取得了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本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人民法院发现拍卖有错误的,有权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本案中竞买人姚源涌与他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本院对该拍卖程序确认并据此作出的(2009)宁执字第291-2号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拍卖行对西宁奥康彩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无效;二、撤销本院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09)宁执字第291-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纲审判员 赵文忠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丰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