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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褚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721号原告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焕玲商铺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万清波,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0195656G。委托代理人李永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褚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褚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525元,由原告中山市维克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